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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C****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田街道驶出,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11号“虾蟹缘”饭店对出的路段处,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汛桥中队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黄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

被不起诉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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