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C****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田街道驶出,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11号“虾蟹缘”饭店对出的路段处,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汛桥中队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