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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某、黄某某(均已起诉)、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1日晚,罗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浙J****号大型卧铺客车,运载23桶强力接着剂,从江苏省丹阳市驶往浙江省临海市**镇,途经G****高速公路**至**危险化学品车禁止通行路段,行驶至G***高速公路临海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车运载的强力接着剂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黄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黄某某在被查获前是否明知车上装载危险化学品事实不清。对于黄某某在被查获前是否知道车上装载危险化学品这一事实,本案罗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反而支持了黄某某的部分辩解,且无其他证据证实黄某某在被查获前明知车上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事实,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难以认定黄某某在被查获前明知车上装载危险化学品。

综上,认定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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