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3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醉酒驾驶浙C8****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中路1号开往瓯海区**街道**明园方向,23时55分,行经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西街509号前路段,车辆前部与前方同车由许某某驾驶并停在路口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皖R7****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9月17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赔偿方面,双方已达成协议。经血液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呼气测试单,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浙C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双方私了协议书,谅解书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公司鉴〔2020〕1945号《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55mg/100ml),第330304420200007495《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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