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号。2013年5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95**轻型普通货车,途经玉环市沙门镇中滨路滨港北桥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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