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8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瑞安市**镇**屋。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2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并处罚款5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7****号小型轿车,途径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路北大桥 处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当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提取血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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