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S56****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广场出发驶往****方向。02时40分许,途经**街道**路**路公交站地方时,与机非隔离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花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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