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淘宝电商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郑某某等人一同在龙泉市天伦大酒店附近的餐馆吃饭期间,饮用了三瓶左右的啤酒和一杯葡萄酒。后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是处于饮酒后的情况下,仍驾驶车牌号为浙K8****号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9月18日02时34分许,当黄某某驾车行驶至龙泉市华楼街龙泉一中北侧路段时撞向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02时50分许,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时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交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于18日03时50分将黄某某带至龙泉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2020年10月9日,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第331181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查获经过、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华楼街佳和铭都(北疆硅藻泥路段)材料清单表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华楼街环城东路东监控刻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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