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1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乡*村*号。因本案偷开他人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罚款七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偷开浙G****轻型厢式货车从浦江县浦阳街道文景二区到大桥路浦江大厦停车场,后被查获。经当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里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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