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2000********,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4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琼D2****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保亭县城黄花梨宾馆十字路口处,与陈某某驾驶的琼D2****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将黄某某带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黄某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与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 能
检察官助理:祁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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