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文昌**局**职务,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0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独自驾驶琼AR****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铺前镇云楼村往东坡村委会方向行驶,01时15分许,在途经铺前镇七岭村委会路段处时,由于醉酒,便将车辆停在道路上,然后在车里睡觉,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12月11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结果、抓获经过、指认车辆照片、呼气酒精浓度、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吴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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