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4********,汉族,专科文化,海南**有限公司法人,海南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小型客车载两位朋友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二横路宇建国贸城停车场离开。驾车途经国贸二横路、国贸路,当驾车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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