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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部队****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军区**站,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琼EE****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菜馆独自喝酒。次日凌晨00时20分许,黄某某酒后驾驶琼EE****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路世纪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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