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局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K****号牌小型汽车从南山区西丽九祥岭一井调处池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3分提取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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