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5月6日22时33分许,驾驶桂P1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平西路盛平市际治安卡点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4.9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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