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诉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幢**。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47****号小型轿车沿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明霞大道清新区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2.5mg/100ml。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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