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15年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凌晨0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双南线原黄龙商贸城前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情况核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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