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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地安陆市,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30分许,黄某某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104.76毫克/100毫升)驾驶鄂A****1号小型轿车自云梦县**回安陆市**镇,途经**镇**路**路段,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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