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5********,汉族,大学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黄某某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黄某某系该公司运营支撑技术人才,负责对接市政府“雪亮工程、平安乡村”推进工作及技术支撑。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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