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20年12月18日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伍某甲家吃饭时饮酒,17时许,黄某某驾驶鄂Q****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伍某乙家出发,行至宣恩县长潭河乡松中公路易家坪村五组路段处停车,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伍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宣恩县公安局长潭河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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