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业州**路**号,住建始县业州**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Q****9“隆鑫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本县业州镇居民周某某从本县业州镇亚龙酒店附近租住房出发,后沿建始大道朝七里坪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业州镇烟墩大道玉皇阁防疫卡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样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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