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委**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街**号**楼**室。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9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G*****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恩施城区出发前往崔坝,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1388公里(恩施收费站)处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恩施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执勤民警于2019年8月25日22时40分将黄某某带至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对其进行血样采集,并于2019年08月26日送检,经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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