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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现住房县**镇**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小型轿车,由房县城关镇秦巴故里往诗经大道方向行驶,经南宁路驶入209国道,行至房县城关镇炳公村干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4mg/100ml。2020年9月1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42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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