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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7********,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鄂A****6号黑色大切诺基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五龙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汉阳区五龙路五里汉城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罗某某、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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