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住湖北省沙洋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吃饭喝酒。饭后,黄某某接到其儿子李某某的一个同学电话,让黄某某到沙洋县城区商贸城将李某某的轿车开回家中。黄某某遂坐的士到商贸城,在拿到车钥匙后驾驶轿车离开商贸城,当行至商贸城北出口准备右转弯上汉津大道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尔后,民警将黄某某带到医院,请专业医护人员抽取了黄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鉴定,从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3mg/100ml。
以上事实有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为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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