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8016,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吉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湘西州经开区沿人民路向吉首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乾州古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1.3mg/100ml、148.8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送检血样进行检测,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0478mg/lOO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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