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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韶茶干线由湘潭县茶恩寺镇金坪村往茶恩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茶恩寺镇上丰村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黄某某至湘潭县中路铺镇中心卫生院,请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后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39.9727mg/100m1。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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