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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郴州**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晚餐时饮酒。当日22时许,黄某某驾驶湘LC****小型轿车行驶至苏仙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定量为115.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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