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45分左右,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7****号牌小型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赤坎往调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坎区军民路与观海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12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将黄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116.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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