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酒店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至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路紫京城门前停车后,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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