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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小区南门对面**房东数第**家。2017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发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美佳超市门前时,与道路右侧停着马某某的黑B****E号牌出租车发生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受伤无法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227.9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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