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7月04日00时11分,河南省睢县**镇**路**号居民黄某某酒后驾驶豫AD****号小型轿车在睢县**大道**门口处,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带至医院抽血进一步检验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019年07月04日,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3.5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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