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0****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尖山镇同心街方向驶往曙光路方向,行驶至磐安县尖山镇曙光路2-3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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