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5********,汉族,大专文化,金融业务人员,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上七、八点左右,被起诉人黄某某与于某某、唐某某等人在祁阳县城天宇第一城黄某某的岳父家吃晚饭,期间被起诉人黄某某喝了几瓶啤酒,直到23时许结束。随后,被起诉人黄某某来到其岳父家对面的“幻境”网吧上网,直到8月26日凌晨一点多,被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小轿车搭载其妻子李某某驶往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向,车辆途径祁阳县浯溪二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