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晚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闽DJ****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东街口东方百货停车场出发,途经东街,后拐至五一路,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3. 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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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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