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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化县城区的金鸡山沿西大路往金叶酒店方向行驶,行经香米拉酒店附近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证、摩托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调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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