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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小组**号,住福建省建宁县****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由建宁县**镇**路往其住处建宁县**镇**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街**路段,被值勤民警拦下,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4mg/lOOml ,后抽取其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02.88mg/lOOml。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抽取血样等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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