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JG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鹤山路沿棠兴路、棠旺路、福新路、王基岭、吉安路往福安市城阳镇芦春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福安市吉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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