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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在福鼎市**镇**村排**号,住福鼎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街道**巷开往本市***方向,于19时46分许行经本市**路**号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同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的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781号鉴定意见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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