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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A1****的小轿车从罗源县凤山镇罗马景福城出发到起步上长治村,途径罗源县起步高速出口与城关连接线处被查获,随后民警用洒精测试仪测试呼气结果为89.lmg/100ml血。随后,民警依法抽取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书面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洪洋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现场调查记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

3.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62号);

4.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其无相关规定的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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