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武市桂林乡**村**号,住邵武市**道**大厦**单元**。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路出发,沿**路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路**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黄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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