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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天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2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闽清县**镇**路段查获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抽取黄某某的血液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到闽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车辆属性查验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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