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舟山市定海区****有限公司职员,住舟山市定海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定马线由南向北行驶,2时28分行驶至定马线1公里300米处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便欲倒车逃跑,但因撞到路边护栏而被交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6.1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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