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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三部刑不诉〔2021〕1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2日被苍南县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05****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马站镇蒲城社区往马站镇南新街方向行驶,当日0时22分许,途经苍南县马站镇河滨东路25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 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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