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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襄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曾某甲等人在其岳父曾某乙家中吃饭饮酒,饭后黄某某在其岳父家中歇息。2020年5月1日13时55分许黄某某驾驶号牌为鄂F****3(临牌)的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湖北文理学院西门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0㎎/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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