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82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9****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象山县**乡**村出发,行驶至**线**村村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将其带至宁波市第四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