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8********,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从余庆县人民医院往余庆县县城牛转盘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中路林业局10m(林业局门口路段)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黄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92.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6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