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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乡**村**社**号,现住贵州省修文县**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由修文县扎佐安置小区往扎佐永昇大厦租房方向行驶,行驶至包南线2270KM+500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将其带到扎佐林场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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