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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驾驶贵E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那坡立交往蓝天花园方向行驶,21时23分行至兴义市金水路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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