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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桐梓县**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A2型驾证驾驶贵CP****号牌小型汽车从其家中往桐梓县海校街道北门红庄方向行驶至玉龙路时被当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2.8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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