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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南明区**巷**号**单元**室,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由荔波县人民广场往财政局方向行驶,00时47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路财政局路口+2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51.11mg/100ml。黄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后将黄某某备用血样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49.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黄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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